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婉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