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璟元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威旭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