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陳義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1,592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金額及遲延利息、違約金,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6月26日。查,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核發金額,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1,792元(計算式:2,201,592+60,200=2,261,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