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0萬8999元(含本金1736萬5840元及其中750萬4397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其中986萬1443元自同年月21日起至起訴前之利息4萬3159元),應繳裁判費16萬52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4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