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9號
原 告 李素貞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告 葉昭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