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7號
原 告 游之瑞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多生技有限公司、陳幀辰、陳燕萍、戴芸浩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8,228元(計算式:583,450+1,002,986+401,195+200,597=2,188,2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