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4號
原 告 紀彥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張鎮祝 住雲林縣○○鄉○○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0樓
陳隆賢 住○○市○○區○○路 000號 葉瑞雲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鎮祝、葉瑞雲、陳隆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