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楊裕正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驥律師
廖育珣律師
被 告 李宇軒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