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96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萬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8萬9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