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6號
原 告 樂三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杜東松
原 告 林崙
喜之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宥翔律師
陳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炳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玖拾玖萬壹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