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江啓輝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沈瑾暘
宋喬伊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2萬6,0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分別係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2萬7,097元(計算式:2萬1,097元+3,000元+3,000元=2萬7,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