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德恆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德東
被 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8,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