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9號
原 告 周紫妍
周家康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周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