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林妙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素慧即白菜寶寶協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