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一昌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慧萍等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依本院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取之被告年籍資料,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