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曾政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力特企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