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 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4,321元(計算式:1,279,802元+1,645,432元+329,087元+730,000元+480,000元=4,464,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5,253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