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徐紹正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仁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應提出原證1所示國家賠償請求書完整內容,並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