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8,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