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3萬7,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0,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