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智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忠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陳佳君律師
馮昌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顥律師
被 告 歐仕邁
歐吉原
陳莉莉
歐羽強
蔡麗萍
黃楷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049,817元【計算式:3,149,892元+3,760,215元+1,139,710元=8,049,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