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萬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