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紹興容紛紡織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約榮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律師
石宇涵律師
被 告 寀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浤
訴訟代理人 林士鋐
張朝雄
蕭合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836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3月22日之匯率折合為新臺幣(下同)2,497萬2,964元【計算式:77萬4,836元×32.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