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鵬翔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天母郵局
法定代理人 李增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