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陳峻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8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原告尚應補繳1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