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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廖駿赫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5,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