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泰隆重劃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賢華、翔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7,800元(原告請求之遲延利息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為起訴後之利息不併入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