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 告 周佩民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 樓
蔡曜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德泰律師
楊婷婷律師
被 告 陳宥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宥亦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共1,000元外,尚應補繳2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