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新觀念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開發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3,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