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7號
原 告 VALUENE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葉燦鍊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許雅筑律師
被 告 崇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淳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2日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而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3萬2,000元及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是原告請求之本金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3萬2,000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112年12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2月1日)止之利息已可得特定,而應併算其價額;另原告請求起訴時(即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原告請求上開本金及起訴前之已可特定利息共計美金23萬2,3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萬9,147元【以113年2月2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美金現金賣出匯率,將1美元以31.505元換算(見本院卷第36頁),計算式為232,317×31.50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46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萬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