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集星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萬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