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黃坤山kunsam sam Huang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Sanli TV Co.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1項、第5項,係分別請求被告公開道歉及下架新聞報導,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裁判費1萬1,4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3,000元=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