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850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1,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7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