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淞韻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嫣庭
被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游舒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7萬8,71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2萬4,7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