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林蕙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9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