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 告 王昱翔
張展綸
賴俊吉
劉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昂家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4人訴之聲明第1至4項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