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桂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