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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李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