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友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雄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