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永兆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侑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