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鈺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昱
原 告 生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昱
原 告 台灣鈺植紙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6,122元(計算式:3,405,312元+2,000,412元+810,398元=6,216,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62,578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