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
複 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尚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