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影風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貴美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蔡佳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