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正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武訓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月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4,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