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林永興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君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石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萬5,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