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許秋子
許玉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許玉文
許女婷
許馨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及存款新臺幣(下同)233萬7,942元,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值分別為3,212萬2,215元、1,825萬7,884元,參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及存款之應有部分為各5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8萬7,216元【計算式:(233萬7,942元+3,212萬2,215元+1,825萬7,884元)×1/5×2=2,108萬7,2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7,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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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區○○段00地號 --------------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 | | | | |
| | 共有部分: 金泰段2278建號,面積3萬4,497.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10000分之230 金泰段2279建號,面積12萬947.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30000分之327 | | |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 臺北市○○區0段00巷00弄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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