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萬通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偉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王怡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通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電信通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