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9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 人 蘇蔡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