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4號
原 告 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垚凱
被 告 新台灣開發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都市更新開發委託契約書第18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