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大中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被上訴人 賴逸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珍綾